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