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设区的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决定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