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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议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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