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二)拟订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计划草案;
(三)承办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四)承办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辞职、补选和罢免的相关事宜;办理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有关工作;
(六)联系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承办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
(七)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做好交办督办及跟踪了解等工作;协调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八)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十)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