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29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内的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沙湾大渡河国家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涉及三江岸线保护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三江岸线保护相关工作。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岸线保护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实施岸线保护。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岸线保护工作,对违法利用、占用岸线以及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平原(坝)地区河段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不少于二百米的区域;
(二)山区河段遇山而少于二百米的,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至第一山脊线之间的区域。
严格保护区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不少于八十米的区域,山区河段遇山而少于八十米的,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至第一山脊线之间的区域;严格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控制利用区。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岛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城镇建成区和大渡河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河段的岸线保护控制区及其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严格保护区内,除军事管理区、港口作业区、临港装备制造作业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特殊管理区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三江岸线破坏滨水开敞空间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严格保护区内既有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和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实行分区分类管控。不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要求的,依法依规逐步予以搬迁;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控制利用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要求,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原则,留足入河通道和视线通廊。
控制利用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林业发展、综合交通、文化和旅游发展、乡村振兴、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绿地系统、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一)明确岸线保护控制区、保护目标、用途管控措施,划定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绘制分区保护示意图;
(二)对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活力,完善车行道、步行道、骑行道、驿站、观景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加强原生态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资源保护,创造具有乐山乐水城市个性和时代气息的世界级休闲旅游景观环境,彰显乐山自然生态之美、多彩人文之韵提出具体要求;
(三)按照显山露水、宜散不宜聚、宜低不宜高的原则,提出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和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性指标,以及高度、立面、界面、色彩、天际线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强化区域空间特色风貌塑造,明确有景观价值的制高点、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严格控制新建高层、高密度建筑;
(四)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优化乡村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发挥田野的生态、景观和间隔等功能,营造田园风光,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乡土气息的乡村风貌,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管控的内容。
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和备案,并确保岸线保护控制区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全、生态、发展和民生,对岛屿实施科学规划、分类管控、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三江岸线。
禁止在三江岸线二百米范围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户。
禁止在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目的的改建除外。
对于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岸线保护控制区内的建筑风貌管控,将管控要求纳入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建筑方案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不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规划要求的,或者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控制利用区内严格控制农房建设。确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规划以及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并依法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提高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和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禁挖山、不填河、不拆传统民居、不砍老树、不盖高楼的规定。
因三江岸线保护的需要,不能保障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擅自设置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
(二)非法砍伐、毁坏林木,破坏园林绿化等岸线景观;
(三)擅自从事开山、采石、开矿、采砂等破坏地质环境的活动;
(四)毁损步行道、骑行道,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市政设施;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市人民政府对三江岸线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