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工作,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