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岸线保护规划对用地性质、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管控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批准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岸线保护控制区内的建筑风貌管控,将管控要求纳入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建筑方案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不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规划要求的,或者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