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岸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三江岸线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三江岸线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