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利用、占用三江岸线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