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严格保护区,是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滨水开敞空间,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体交通、防灾减灾、休闲健身、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外,禁止从事其他任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严格保护区内,除军事管理区、港口作业区、临港装备制造作业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特殊管理区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三江岸线破坏滨水开敞空间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严格保护区内既有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和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实行分区分类管控。不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要求的,依法依规逐步予以搬迁;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