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根据三江岸线保护规划制定岸线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等方案,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河流、湿地、山体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因地制宜建设沿江生态缓冲带,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建设林水相依、岸绿景美的绿色生态廊道体系,提升生态系统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固碳增汇、面源污染缓冲消纳等功能,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的人文属性,增强岸线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筑牢三江岸线生态屏障。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