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划定:(一)平原(坝)地区河段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不少于二百米的区域;(二)山区河段遇山而少于二百米的,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至第一山脊线之间的区域。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