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加强岸线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全、生态、发展和民生,对岛屿实施科学规划、分类管控、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三江岸线。
禁止在三江岸线二百米范围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户。
禁止在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目的的改建除外。
对于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