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或者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