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