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本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条件的,可以依法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办理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或者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三)机关、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移送或转交的;
(四)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翻译;
(七)勘验物证、现场;
(八)其他依法开展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三)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发布后,检察机关认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其他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等依法终结案件情形的,应当终结案件,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发现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损害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
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后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
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调查核实,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进行跟进监督和成效评估。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听证员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等数据;依法履行修复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效开展修复执行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与执行修复衔接工作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管理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提供鉴定评估服务保障。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财政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予以保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对于撤诉或者作出生效裁判后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本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