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四条有效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关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听证员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