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有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