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工作提示函,提醒、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提示函后应当尽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