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六条有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工作提示函,提醒、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提示函后应当尽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