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有效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信息化建设,落实司法责任,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纪律,注重办案质效,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案件管辖、办案质量评价、案件执行监督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专家智库,落实特邀检察官助理、检察人员专业培训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志愿者制度;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