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本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