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磋商可以采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也可以采取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的方式进行。
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后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
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调查核实,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进行跟进监督和成效评估。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