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应当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衔接,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在依法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