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翻译;
(七)勘验物证、现场;
(八)其他依法开展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法规性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