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4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
利用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3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确定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目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利用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其中,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义务和奖惩等作出约定;
(二)制定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落实措施;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配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设备和工具;
(四)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保持村容整洁卫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贮存场所;
(五)充分发挥网格员制度优势,对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其他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经费补助、筹措保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
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村(社区)保洁员工资和考核奖励等事项,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正常运行。
(一)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沟塘、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责任人。
农村生活垃圾收(堆)集点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标明易识标记。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物),可以售卖或者由村(社区)统一收集,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弃农药包装物、电池、过期药品等有害物),送至村(社区)指定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由村(社区)转移到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依法处理;
(三)可沤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沤肥物),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包括废弃水泥、砖瓦、砂石、残土、灰渣、陶瓷品等废弃物),运送至村(社区)设置的堆集点,由村(社区)处理,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