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由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利用、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物),可以售卖或者由村(社区)统一收集,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弃农药包装物、电池、过期药品等有害物),送至村(社区)指定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由村(社区)转移到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依法处理;
(三)可沤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沤肥物),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包括废弃水泥、砖瓦、砂石、残土、灰渣、陶瓷品等废弃物),运送至村(社区)设置的堆集点,由村(社区)处理,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