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