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经费补助、筹措保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
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村(社区)保洁员工资和考核奖励等事项,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