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的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