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组织开展本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工作,具体包括: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其中,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义务和奖惩等作出约定;
(二)制定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落实措施;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配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设备和工具;
(四)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保持村容整洁卫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贮存场所;
(五)充分发挥网格员制度优势,对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