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