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