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规定,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