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