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单位、家庭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