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维护及再利用、资源化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