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
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特别检查。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抢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紧急情况下维修加固堤坝需要占用土地或者临时占用土地取土的,可以占用后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土质较差的堤坝、洪水渗透可能诱发崩塌的堤坝以及重要地段的堤坝,应当进行工程加固处理。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堤坝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在堤坝上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一)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
(二)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
(三)防汛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在堤坝上行驶;
(四)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闸、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
(五)毁坏护坡草皮、块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因生产、经营需要占用河道堤防的,实行有偿使用,占用补偿收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堤坝管理机构执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防汛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在堤坝上行驶,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闸、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或者毁坏护坡草皮、块石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