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的堤坝上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防汛期间,应当服从防汛要求。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