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危及堤坝安全或者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堤坝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