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堤坝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