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堤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特别检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