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