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