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堤坝上护堤护岸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堤坝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在堤坝上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