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确需利用堤坝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