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