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主管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