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主管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