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一)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二)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三)防汛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在堤坝上行驶;(四)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闸、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五)毁坏护坡草皮、块石;(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