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堤坝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堤坝安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