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30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环境污染日常网格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产业化推广工作。
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次分拣中心。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建立台账、报送有关资料。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者核查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启动核实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
术服务机构提供核实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一)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工业危险废物的;
(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完成鉴别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