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岗位和管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